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合肥市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推进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合政[2012]15号,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试点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利益关系;
(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鼓励试点企业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案。
第二章 试点范围和激励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以下企业:
(一)教育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全资与控股企业;
(二)科技系统所属科研院所全资与控股企业;
(三)文化系统各集团公司全资与控股企业;
(四)其他主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全资与控股企业。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即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五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的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指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用于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企业转让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第六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激励方案的条件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
(二)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能有效运转;
(三)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五)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八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按资产管理权属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机构批准。具体为:
(一)教育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全资与控股企业激励方案,由企业报高等院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二)科技系统所属科研院所全资与控股企业激励方案,由企业报科研院所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文化系统各集团公司全资与控股企业激励方案,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同意审核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
(四)其他主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的激励方案,由企业报其隶属的事业单位、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申请试点。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向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试点工作机构)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试点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列入试点名单,参加试点工作机构免费提供的培训辅导、政策咨询。
第十条 拟定方案。试点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试点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文本,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方案审批。激励方案经隶属事业单位审核同意后,试点企业依照第八条规定向主管部门、机构,报送激励方案、工作方案、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料、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管部门、机构自受理激励方案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报备案。试点企业将经主管部门、机构审批的激励方案和工作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试点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和工作方案经批准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试点工作机构应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试点,市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机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市政府“暂行办法”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