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是指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开发区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二、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三、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四、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政策的优惠政策。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区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六、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