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和吸引外来投资,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和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称外来企业);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简明手续,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凡国家、省规定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的各项优惠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兑现。
第五条 外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对外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对外来企业按以下规定实行奖励:
(一) 产业结构调整奖。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按以下计奖:
1.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投资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3.投资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投资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
5.投资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6.投资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二) 管理示范奖。外来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国内著名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范带动的,按以下计奖:
1.属世界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属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3.属著名品牌产品企业或国内著名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4.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额计奖项计奖,不多项计奖。
(三) 科技引导奖。外来企业投资高科技领域,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以下计奖:
1.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2.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25万元;
3.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四) 就业安置奖。根据劳动合同和实际安置就业三年以上进行核定,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一名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安置残疾人一名给予6000元人民币奖励,福利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