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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4/03
00:06

1、为加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特殊政策。

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15%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第三条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

5、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三条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按10%的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

6、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延长减半实征企业所得税年限。

7、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的,在注册资金到位并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返还其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12.5%税款。

8、外商将从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或在开发区内开办新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开发区内开办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9、免征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0、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5年内免缴车船牌照使用税和记产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8年内免缴。

11、外商将从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利润的所得税。

12、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限制出口产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并享受国家相关免、抵、退优惠待遇。

14、以上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按先征后返办法处理。

15、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核定,统一收取。其中,属本市自行决定征收的各种费用全部免收。

16、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城市污水排放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电增容费分期收取。

17、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生产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商业网点、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行配套住宅项目,除按规定缴纳劳动统筹基金外,施工质监费和工图保证金减半收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8、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及环境与生态保护综合开发等项目,按征拔用地方式提供土地。

19、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其他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减交标定地价的20%;项目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减交标定地价的30%;经确认为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开发项目和产品出口项目,减交标定地价的30%;重大项目投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更大份额的地价优惠。

20、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其中,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8年。

21、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可在国内外、境内外招聘高级职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商品外,产品内销可自定价格。

22、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23、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2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华侨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台商投资,除适用本办法外,按“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实行个案处理。

25、开发区管委会应致力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吸收外资,支持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出口创汇企业,对技术先进、出口创汇额高及符合开发区发展需要的项目,可一项一策,给予特殊优惠。对进区企业应以服务为宗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2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7日市人大、民政府印发的《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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