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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枞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4/03
08:54

一、税收政策

1、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2、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头5年按国家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6年到第8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县内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本条第二款免减企业所得税后,根据税法规定可在以后7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以租赁方式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用于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交土地使用费。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外来投资兴办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外来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部门评估地价基础上优惠50%。

4、投资兴办农业开发项目或在我县乡(镇)及以下投资兴办企业,可以采取更优惠的土地出租、出让方式。

5、凡全国500强(以国家统计局最新排名为准)企业(集体)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我县综合开发区内自建厂房办厂需要用地,除土地征收有关费用外的土地出让金可先挂帐,从企业投产的第一年起,分五年以企业提供的税收中县财政实得财力的30%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其缺额部分由企业于第六年付清。

三、规费政策

1、外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按最低限执行,属县分成部分减半缴纳。在综合经济开发区内筹建阶段一律实行零规费(证照工本费由县财政支付),服务性收费不得突破政策规定标准最低限的50%,不得进行强制性服务收费。

2、收费单位必须根据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并持有物价局和招商局共同签发的收费通知单,按照以上优惠规定收取,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必须在县招商网站上公告,否则,企业可以拒交。县、乡(镇)、村不得收取涉及外来投资者的额外费用。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严肃追究经办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外来投资者个人享受枞阳县城镇居民的一切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入托视同当地子女,不再缴纳另外费用。

四、服务政策

1、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兴办企业,县委、县政府为符合政策的企业颁发“外来投资重点企业保护牌”,并为符合政策的外来投资者(含董事会成员、股东、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保护卡”(绿卡),享受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为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县委、县政府印发了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八不准”,执行优化环境的八点意见。

3、对流氓滋事、敲诈勒索、索要保护费、强搬硬卸、无故阻挠投资者建设和经营的行为,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城区10分钟内、乡(镇)村半小时内赶到现场,无论什么原因都立即排除干扰,劝阻无效的,立即带离现场,必要的给予治安处罚,违法的从重打击。

4、提供“五零”服务:即零障碍服务、零盲区服务、零距离服务、零超时服务、零欺诈服务。

五、奖励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纳税大户经济上实行奖励政策,政治上给予荣誉。对于年新增税收形成的县级可用财力30万元以上的新老企业,按新增可用财力部分的5%由县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者。

2、除执行已制定的奖励政策即对引资有功人员内资按5‰、外资按7‰、其中工业项目另按投产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比例连奖两年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在引资有功人员的直系亲属中选调一名符合条件人员进入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

六、园区政策

园区严格实行全封闭管理,入园企业一律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价格按本地收费标准下浮10%,所需生产型用地按成本价实行土地出让。对投资规模较大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土地出让可以分期付款,五年内付清;投产后第一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预期)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由园区提供零租用10亩“四通一平”土地使用权,未达到预期效益目标原土地按成本价在一年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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