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庐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县引进县外、境外直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者)。
第三条 招商奖励按下列标准:
(一)当年引进新注册加工制造业项目,外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境外企业投资按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折算,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奖励),按下列标准奖励:
1.当年固定投资500—1000万元 (含本数,下同),按认定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6‰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7‰给予奖励;超过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8‰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给予奖励;超过亿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
2.引进上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原分档标准基础上上浮1—2‰给予奖励;
(1)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本省产业鼓励政策要求的项目;
(3)县政府认定的产业关联程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
(二)当年引进旅游项目、种养植业项目及其他项目,可以参照加工制造业项目分档奖励标准的70%、30%、40%执行(房地产开发不属于招商引资之列)。
建立招商信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招商信息。凡是提供信息且项目引荐成功,属单位在编人员的,按该项目认定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在项目奖励资金中兑现给个人;其他人员按该项目奖励额的40%兑现给个人。未经引荐人介绍,主动来庐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可以申请引荐人奖励。
上述引资项目税收贡献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上述引资项目如属于国家政策性“免税”或主要税种“先征后退”企业,奖励标准按上述分档标准的50%执行。
第四条 特色园区招商奖励。特色园区是指外来客商在县开发区兴办的园中园以及在各镇工业集中区兴办的特色产业园,由客商依据总体规划要求,独立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并承担招商引资的块状经济体。
特色园区招商项目享受全县统一的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特色园区招商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按认定投资额的6‰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认定投资额的10‰奖励;亿元以上项目按15‰奖励。招商奖励由地方政府直接奖给园区建设主体,不再对单个项目兑现引荐人奖励。
对特色园区新增地方税收,地方政府可以在一定时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成给园区建设主体。对不要求税收分成的,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保证特色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支持。
第五条 招商奖励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引荐必须实名登记备案。凡是申报引荐者奖励,引荐者应在引荐初始阶段到县招商局领取并填报《庐江县招商引资初始引荐登记表》,提供能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实名登记备案。外地引荐者,可以登陆庐江招商网(WWW.LJZS.GOV.CN)进行网上登记。
(二)引荐者应当为引荐项目初始洽谈提供必要的联系和服务。
(三)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者可以向县招商局正式申请奖励,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委托考察证明,我县承办方(有招商任务的县直单位或镇)出具的初次联系认可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3.引进项目在庐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或企业证明章;
4.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引荐者身份证明,引荐者如是数个自然人组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委托申报人及奖金分配比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裁定。以单位或某个组织名义申报的,以及为他人代申报的,应出示有效委托书;
6.引进的设备,属国内全新设备的,应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提供有效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供报关单、商检鉴定单等;
7.属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银行进账单等;收购或兼并在庐外来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按收购完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四)符合上浮标准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发改委、经委、科委、农委等相关部门共同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外方固定投资额认定,由县招商局会同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初步审查,县直有关部门和镇予以配合;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初步认定的投资额和奖励对象在庐江政府网站、招商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六条 招商奖励按下列规定兑现: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编列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县本级财政受益项目,奖励由县财政全额列支。
(二)各镇引资项目,由各镇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承担奖励支出。各招商分局、县直单位和自然人引资项目,在县经济开发区落户的,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奖励支出;在各镇落户的,1000万元以下规模项目,县镇财政按3:7承担奖励;1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项目,县镇财政按4:6承担奖励;4000万元以上项目,县镇财政按5:5承担奖励。各镇应该承担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划转,集中拨付。
(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审核批准数拨付,属单位获奖的直接拨至单位;属个人获奖的拨至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兑现到个人。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招商有功人员和补助单位招商经费。个人应缴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交纳。
(四)属于委托招商事项,引荐者已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已按单位兑现奖励的项目,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请引荐者奖励。上述所有奖励不重复计算。
(五)县级奖励一般每年年终审批兑现一次。跨年度建设项目,属于个人引荐的,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县政府2005年6月23日制发的《庐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庐政〔2005〕21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