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办法
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第三产业“小巨人”,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09〕1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原则
按照鼓励发展、激励做大、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第三产业中,选择 40 户左右发展潜力大的中小法人单位,作为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
第二条 培育目标
对培育对象通过 5 年时间(2009 年至 2013 年)培育成具有一规模、盈利能力或具有较高公共服务水平,吸纳就业人数显著加,能较好地服务于生产、生活,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条 政策措施
1.从 2009 年开始,培育期内每年全市安排 4000 万元专项资,采取增资扩股、以奖代补的形式,原则上对每个培育对象每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由市与县按 2∶8 的比例承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 4∶6 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升级改造、品牌创建、标准化推广、项目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等。
2.在培育期间,培育对象除享受培育奖励资金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或优惠政策。
3.在培育期内,对培育对象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等项目。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省各类品牌创建项目和行业试点。
——根据第三产业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培育对象新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优先向培育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贷支持或融资担保服务。推荐使用金融创新产品。每年组织有融资需求的培育对象参加省级银企对接会。
——对培育对象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专场人才交流和引进活动。
4.建立培育对象联系点制度,及时掌握其发展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 行业类别
1.商贸业;
2.现代物流业;
3.金融业;
4.文化产业;
5.服务外包业;
6.中介服务业;
7.旅游业;
8.会展业;
9.公共服务业;
10.交通运输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无违法记录;
3.产权明晰,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4.营业额、纳税额逐年增长;
5.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申报单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须符合行业专业条件。各行业专业条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申报推荐
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组织申报。凡具备条件的可自愿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申请报告、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4.未来5年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
5.在管理、研发、信用等方面取得的各类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对申报培育对象材料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审核认定
1.评审指标体系分为基础资料评审指标、现场答辩评审指标两大类,实行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其中,基础资料评审指标占 70%,现场答辩评审指标占 30%。
2.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推荐培育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不超过拟培育对象数量 1∶3 的比例确定参加答辩评审名单。
3.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培育对象负责人现场答辩会,对申报培育对象进行现场答辩和评审。评委由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从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管理理念与管理现状、发展规划及实施手段、项目建设、品牌建设、融资渠道、核心技术应用、市场前景、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培育对象备选名单,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确定培育对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 管理工作
1.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工作由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2.对确定的培育对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培育对象与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对未完成当年合同目标的培育对象,暂不拨付当年的奖励资金;若下一年度培育对象完成当年及上一年度合同目标任务的,则一并拨付当年和上年的奖励资金;若连续两个年度均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则予以摘牌。培育对象若在培育期内提前上市的,将 5 年应奖励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拨付至该培育对象。5 年培育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未完成合同目标的培育对象,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4.培育对象要保证在本市的可持续发展。自确定为培育对象起 10 年内,若迁出本市的,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九条 考核工作
1.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育对象年度合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培育对象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合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提交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后,于 3 月 10 日前将培育对象年度责任合同目标完成情况汇总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3 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育对象的年度合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审定。
2.对审核确定完成年度合同目标的培育对象,经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部门于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到培育对象,市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于上述资金拨付到培育对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
3.培育期结束后,由培育对象向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确认。
第十条 公共服务业中,属行业主管部门直管的单位,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其审核认定、管理工作比照其他行业执行;并由培育对象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签订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经考核合格的,其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