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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3
04/07
11:07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若干同类产业或相关产业,以信息化为基础,在一定地理区域内集聚而成的服务企业集群。具有产业集中、发展集约、资源共享、科技含量高、运行成本低、环境污染少等特征。集聚区是服务业发展的新形态,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认定可评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

1、在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明晰的产业布局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园区功能定位合理,主导产业突出、边界清晰、目标明确。

2、利用旧城(村)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存量土地或自然、人文景观开发形成的集聚区。

3、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吸纳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完善,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区域。

4、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实行统一管理和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

1、依托港口、空港、铁路、公路、枢纽性站场等交通枢纽或经济开发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

2、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运输、搬运装卸、配送等),具备一定的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能力;

3、注册第三方物流限上企业5家以上。

(二)金融服务集聚区

集聚区内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业,产业链条比较完整,入住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

(三)服务外包集聚区

1、具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条件;

2、注册服务外包企业数不少于30家,有一定的产业规模;

3、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服务外包自主出口能力。

(四)文化创意集聚区

1、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具备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所需的保障条件;

2、产业链相对完整,从事创意、新闻、出版、广电、文艺、网络传媒业、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行业的限上企业达30家以上。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五)中央商务集聚区

1、城市功能核心区,有一定的规划范围,以金融、保险、证券、商务、商贸等企业为主体,入住企业30家以上,四星级以上酒店1家以上、商务设施配套齐全;

2、核心区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拥有跨国公司或国际性金融机构区域性业务总部,或国内行业百强企业总部。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

1、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营运服务支撑体系;

2、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等关键技术成熟,电子商务、云计算技术、集成化应用技术、信息化管理、电子合同、电子结算技术与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等新技术正在广泛应用;

3、专业化程度较高,注册电子商务限上企业10家以上。

(七)商贸交易集聚区

1、符合全市统一规划,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等商贸流通的销售;

2、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具备一定的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等功能;

3、年商品销售额或年商品成交额名列全市同类市场前5名,市场具备覆盖全省、辐射华东地区以至全国的能力,外向度处于全市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八)信息软件集聚区

1、以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信息网络、信息产品、软件开发、生产、出口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和软件企业为支撑,重点布局在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具备规模和基础的区域。

2、产业特色鲜明,注册信息、软件类限上企业30家以上。

(九)旅游休闲集聚区

1、具有良好的旅游资源,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促进旅游要素的均衡发展和产品创新,有利于提高市场辐射力和产品附加值;

2、区内旅游服务类、休闲娱乐类限上企业达20家以上或单体投资10亿以上的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第五条 市级集聚区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告,经其所在地主管部门(发改委、发统局、经贸局等)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集聚区规划;

(二)相关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管理机构情况;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市级集聚区每年(10月底之前)组织申报一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核实。对经审查认定的市级集聚区,由市发改委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文件并授牌,优先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享受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集聚区内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享受有关政策优惠或奖励。

第八条 市发改委对认定的市级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第一年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市级集聚区资格。

第九条 市级集聚区应每半年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后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市级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年度起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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