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切换
新闻
庐江县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2013
04/07
11:10

庐江县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县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本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方式兴办的各类项目或企业。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项目资源消耗低、产品附加值高。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三)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县内其他地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亩。

(四)工业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容积率≥1.0(低层,多层混合)或≥1.35(多层标准化厂房);建筑密度≥40%;绿地率≤10%,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在本县投资兴办各类工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外来投资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12万元/亩,县内其他地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10万元/亩。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台湾农民创业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第三章 投资奖励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已有的各项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独资新办项目或企业(开采原矿或矿产品初加工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二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二)外来投资者独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已落户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三)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年纳营业税额在4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除外),自企业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所纳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分段予以奖励,标准为:超过4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30%;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40%;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第九条 收购、兼并以及参股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其所收购、兼并以及参股企业上年税收实绩基础上,对增量税收部分执行第八条中的相应条款。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标准化厂房或其他建筑物使用权的,在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前提下,前三年租金由所在地镇(园区)财政按照50%、40%、30%予以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在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前提下,给予24个月租金全额补助,补助资金县财政和所在地镇(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建设期间,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市、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投资的大项目以及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均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兑现投资奖励政策。

属落户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兑现的,由落户地招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一次性审结,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镇或园区财政在次年6月30日前兑现到位。

属县财政兑现的,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在次年6月30日前兑现到位。

第四章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从县外、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按同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参照《2012年庐江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庐办发<2012>3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引进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重大信息奖的第(1)、(2)条执行;引进其他项目,按照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或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引入县外企业到庐江县注册的,按该企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在庐缴纳税款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奖励申请。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符合引荐奖励条件的,由项目引荐人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②外来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③项目初始引荐证明;④引荐者身份证明;⑤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审查核实和引荐人确认。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核实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确认。

(三)引荐人奖金发放。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确认后 30日内,由县财政局、招商局向引荐人发放奖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实绩骗取奖励的,有关部门将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县委、县政府对外来投资的重大项目专门成立推进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工作。具体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对所有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贵宾证”,提供优质服务。外来投资者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外来投资者可向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举报或投诉,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诉者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到企业无理取闹、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对本县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县民”称号。对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城建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外来投资者姓名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县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庐江县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庐政〔2010〕73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