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建原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经扩大企业规模,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上述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足200万元,但解决本地劳动力50人以上的,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注册资本5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饮食旅馆企业。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投资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旅游等项目。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八条 投资新建技术含量高、解决本地就业多的工业企业 ,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投资新建一般工业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按80%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60%奖励。
第九条 投资新建企业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条 投资新建商贸、饮食旅馆企业,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公路、水利、能源、环保、专业市场等基础设施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项目,对企业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及行政收费,根据投资情况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农业产业化、旅游项目,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
第十三条 全资收购现有国有、集体企业,破产企业,将该企业前三年税收形成县内财力部分的平均数确定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五年将超过基数的部分按50%奖励。
第十四条 县内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加工制造企业,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对其契税优惠,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五条 投资新建物流、运输企业,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新入户规费地方所得部分按50%奖励。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三章 供地政策
第十七条 新建投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县政府土地出让的净收益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八条 新建投资企业用地实行租赁的,租金根据租用年限、用地性质,视情给予优惠。
第四章 环境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由铜陵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县内各部门实行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资料公开、承诺期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等“五公开”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投资者只要资料齐全,县内所有审批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办理各项手续只需缴纳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费用,有收取幅度的按下限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最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投资新建化工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资源采掘、小型资源简单加工及各类资产招拍挂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投资落户企业按原规定执行,新引进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铜陵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