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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2
04/06
16:15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合肥市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审核认定、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以及考核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园区认定标准。

申请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园区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

2.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具备跨境电子商务的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功能,建立企业孵化、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体系。

3.园区产业集聚效果明显,入驻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20家以上,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不少于10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企业等各类型相关企业。

4.园区服务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5.园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经营管理机构在合肥市依法注册,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五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自动认定为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第六条 市商务局每年三季度完成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或所在区域的管委会,可以作为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主体。

第七条 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采取主体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作机制、软硬件设施情况及入驻企业情况等内容);

2.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3.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4.地方政府关于批准园区建设或运营的相关文件;

5.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或园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文件;

6.园区规模(建筑面积、员工人数等)文件、园区发展规划;

7.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材料(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的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功能,建立企业孵化、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体系等内容);

8.已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名单及经营情况一览表;

9.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情况,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情况;

10.其他有关材料。

(三)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赴实地查看园区经营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四)审核。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名单。

(五)公示。市商务局对拟认定的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名单在局网站上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正式认定为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第八条 市商务局每年对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首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园区上一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增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及培育情况、园区配套设施及管理服务体系优化完善情况、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情况、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及考核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考核材料,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材料初审后,向市商务局转报。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市商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支持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相关政策,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 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每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下一季度的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园区上季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对合肥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进行动态管理,对在考核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兑现的政策资金,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

(二)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政策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依法修订。《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商跨境〔2019〕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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