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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招商引资导则(试行)
2022
04/08
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落实招商引资政策,根据《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霍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参照合肥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2+2”政策体系的相关做法,结合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且符合园区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园区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材料与新材料、能源和新能源及高成长性项目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年(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的单个工业项目;

(二)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商服务平台、商务咨询、科技创新平台等项目。

1.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仓储配送等功能的现代物流项目。

2.在园区注册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以及企业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经济项目。

3.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商业呼叫中心等电商服务平台项目。

4.建设或引进省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以及高等院校在园区建立的研发、中试等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商业、文体、旅游、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健康养老等项目。

1.整体经营面积达1万㎡以上,在商业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上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大型商业项目。且投资企业(投资方)自项目经营之日起5年内自持物业不低于40%。

2.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物业自持且自行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都市影院、体育场馆)等文体项目。

3.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文化旅游综合体、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4.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及生活配套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养老中心项目。

第二章 土地规划分则

第五条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不低于8万元/亩,可按土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按照业态类型分类评估。物流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应达到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年。

第七条 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投资方(企业)违反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内容的不得享受本《导则》扶持奖励。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审批供地。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投资企业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

第三章 扶持政策分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按6%、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按7%、6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按8%、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9%、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10%、5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且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分别按第三层150元/平方米、第四层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业呼叫中心,其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500万元)。

(五)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六)对符合条件的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总额(不含配套商业)的5%给予补助。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连续5年按等额标准奖励给企业;协议约定建设期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00%奖励给企业。

(八)对新建独立选址的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项目用地按该地块商业基准地价以现状净地挂牌出让。自土地摘牌之日起,5年内获得四星级宾馆(酒店)授牌后,县财政奖励1500万元,并按土地出让金额的8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摘牌面积大于30亩的,按30亩计算,少于30亩的据实计算;自土地摘牌之日起,5年内获得五星级宾馆(酒店)授牌后,县财政奖励4000万元,并按土地出让金额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摘牌面积大于50亩的,按50亩计算,少于50亩的据实计算。以上项目,若5年期内不能获得授牌,则不予扶持。

第九条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参照合肥市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和电商服务平台项目,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4%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奖励。

(五)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地纳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条  运营资金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500座席以上的呼叫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并达到认定标准的健康养老中心项目,每张床位给予5000-80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且按实际运营床位每张每年再给予3000-5000元的运营补贴。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现代物流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服务企业,自合同约定运营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等额给予奖励。

(五)对重点用工企业,当年净增用工人数达20人以上,给予企业200元/人的用工招聘补助,当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定向招聘和订单式培养,对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为现代产业园内企业输送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技工(职业)院校200元/人的补贴。

(六)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寿蜀)

(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适当让利按协议约定退出。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对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相关认证等费用),给予实际支出50%的经费补助,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二条 对上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本导则中各类扶持政策,由企业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向园区经济发展局申报,经济发展局会同纪工委、规划建设局、财税金融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报管委会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兑现。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对于园区项目符合上级各类扶持政策支持的,现代产业园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争取资金落实到位。扶持政策包括霍邱县各类政策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优惠政策除外)。

第十五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导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同类政策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导则由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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