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20〕24号),《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滁开管发〔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物流园区
(一)对新备案立项、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竣工经审计后,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创成“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物流企业入园
(三)对新入园的物流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经开区留成部分的70%、80%、90%、100%分别给予奖励。
三、鼓励物流企业承接园区企业物流业务
(四)物流企业承接经开区企业物流业务的,根据当年度所发生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实行分档奖励:
1、金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下同),按开票金额的0.5%给予奖励
2、金额在1亿元至5亿元,按开票金额的0.7%给予奖励。
3、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按开票金额的0.9%给予奖励。
四、鼓励园区企业选择本地物流公司开展业务
(五)对使用园区物流企业开展业务,且当年度支付给园区物流企业的物流费用开票金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园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六)对新认定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在市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基础上,经开区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协调公安、交警、市政等部门,在物流交通线路、限行区域、临时停车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附则
(九)本文件所述企业均为经营注册地、经济指标统计及税收入库级次在经开区的企业,涉及未经管委会允许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物流企业不享受。同一企业涉及本文件不同条款的,可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市、区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由经开区财政兑现或分担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累计享受。因安全生产、用地、环保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十)本办法由经开区财政局、投促局、运行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所涉及企业次年一季度末申报,申报材料由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统一受理。
(十一)本办法暂定3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