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推进现有人才公寓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才公寓相关规定,结合集中区实际,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一条 新入驻企业,企业高端人才有用房需求,可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的总投资向江北集中区管委会提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租金按市场价的70%收取(租金价格见附表1),企业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三年( )内租金先缴后奖。企业总投资1亿到5亿元(含1亿元),租赁人才公寓不超过2套;5亿元到10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3套;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不超过4套。
第二条 新入驻企业三年租金奖励期满后,第四年按上个年度财政贡献重新核定租赁人才公寓套数。第三年年财政贡献(不含土地使用税)50万元到500万元(含50万元),可以保留人才公寓不超过2套;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超过3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超过4套。租金按市场价70%收取。
第三条 已入驻企业,投资合同有租赁人才公寓约定的,约定执行到期后,执行本补充办法第二条;投资合同无租赁人才公寓约定的(含无投资合同),租赁协议到期后,执行本补充办法第二条;对于不符合入驻标准但难以清退的,租金按照市场价进行收费。
第四条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企业除合同约定套数外,确有用房需求,可提交申请,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由江北公司根据纪要予以安排,用房租金按照市场价执行。
第五条 企业租赁人需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补充办法由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暂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