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入驻工业项目建设期间过渡办公用房问题,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本着节约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江北产业集中区签订投资合同的用地类工业项目。租赁过渡办公用房限于区内国有产权用房。
二、租赁面积
1.项目合同总投资1—5亿元(不含5亿元),租赁过渡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项目合同总投资5—10亿元(不含10亿元),租赁过渡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3.项目合同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租赁过渡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项目公司租赁过渡办公用房期限最长不超过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如项目分期建设,则租赁期限不超过项目一期建设期限。确需延期的,项目公司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租金奖补
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第一年按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租金的100%给予奖补;第二年按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奖补奖;第三年按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租金的20%给予奖补。建设进度符合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每年租赁期满即可申请奖补;如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则不予奖补。如项目公司前期建设进度未达到投资合同约定,但仍能按投资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则项目公司可将前期未获得的租金补贴与最后一次一并申请。租赁期限延期产生租金不予奖补。
五、办理程序
符合租赁条件的项目公司,应本着节约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租赁面积和期限,向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租赁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六、本暂行办法由江北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