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集中区现有工业厂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就入驻工业厂房招商项目兑现支持政策相关条款作进一步明确。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入驻政府投资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通过集中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符合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且一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财政贡献应不低于300元;二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财政贡献应不低于200元;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财政贡献应不低于100元。
1.企业当年未达到上述年财政贡献标准,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当年租赁工业厂房补贴政策不予兑现,当年双方约定其它优惠政策不变。
第一年和第二年均未达到上述年财政贡献标准的企业,第二年年底,集中区管委会将解除与企业已签订的投资合同,并对企业予以清退。安徽省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据此与企业办理退租手续。
2.对已清退的企业,继续在集中区租赁社会投资工业厂房进行生产的,必须重新向集中区管委会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不再享受集中区相关优惠政策。
二、入驻社会投资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通过集中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符合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年财政贡献应符合入驻政府投资工业厂房的标准。
1.租赁补贴政策标准不高于现行政府投资工业厂房补助标准。
2.企业当年未达到第一条规定的年财政贡献标准,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当年租赁工业厂房补贴政策不予兑现,当年双方约定其它优惠政策不变。
3.第一年和第二年均未达到上述年财政贡献标准的企业,第三年起,集中区管委会将解除与企业已签订的投资合同,企业不再享受双方约定期限内集中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工业厂房,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享有 3 个月免租装修期。
四、集中区管委会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规定期限执行,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本暂行办法。
五、本暂行办法由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解释,自 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