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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萧县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
05/12
13:03

萧县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系列政策,推动萧县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萧县县委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萧发〔2018〕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当年经统计部门认定新增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单位、个体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对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个体户)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对存量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个体户)业务增量的奖励:本年度企业营业额比去年增长50%(含50%)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本年度企业营业额比去年增长30%~50%(含30%)的,奖励企业2万元;本年度企业营业额比去年增长10%~30%(含10%)的,奖励企业1万元。

三、对被授予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白金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安徽特色商业街、安徽绿色饭店的企业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萧政办秘〔2018〕65号)》予以奖励。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萧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建设或改造集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物流配送、人员培训、营销策划、视觉文创、数据统计等多功能、多业态融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电商楼宇等)。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4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且运营1年以上的园区或楼宇,给予运营单位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企业)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

九、支持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萧县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高端项目,并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奖励。在我县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软件应用、平台开发、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对服务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单位,按其当年服务电子商务相关业务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入驻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企业房租奖励:

(一)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限额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个体户)其当年所缴纳房租费用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限额以下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个体户),年网络销售额:零售企业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批发企业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其当年所缴纳房租费用80%奖励给企业;零售企业100万元~300万元(含100万元)、批发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当年所缴纳房租费用60%奖励给企业;零售企业100万元以下、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下的,其当年所缴纳房租费用50%奖励给企业;

(三)由限下企业转为限上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其以往年度自身承担的房租费用全部奖励给企业。

十二、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补贴。

十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奖补标准。
    十四、支持生产性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外包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500万元的,增加5万元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十五、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18〕34号)予以奖励。

十六、对注册贸易公司类外资企业,按其当年注册资本总额每美元给予0.02元一次性奖补;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每美元给予0.04元一次性奖补。(以省商务厅认定的数据为准)

十七、全县每年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企业(单位、个体户)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政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具体方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统计局制定报县考核办。

十八、本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凡以前县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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