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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投资优惠政策
2013
10/15
16:21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是安徽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投资开发,经营,新站试验区对于进区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和政策支持,区内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外,依据合政[1998]150号,合政函[1997]3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区投资者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 进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原在老城区企业搬迁进试验区,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收入部分“两免三减半”。

2.进区投资者兴办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企业,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取得收入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区财政收入部分“两免三减半。”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创汇旅游农业的项目,从取得的收入年度起,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3.鼓励投资者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符合上述一、二款的项目,凡对原有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其增资部分(按增资比例)所产生的利润可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政策。

符合以上一、二、三款的项目,由试验区管委会认定。采取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征收,凭入库税单由试验区财政予以返还区财政收入部分。

4.在试验区内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5.在试验区内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服务业及文、教、卫事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准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其中,对兴建生产性厂房、商业网点其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凭入库税单由试验区财政予以返还。

7.鼓励试验区内投资业主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上年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0%,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吸纳下岗职工占上年年末就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对于在试验区内已购房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同时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a.减化工商登记程序,凡有营业执照者可先入区经营,后办理变更手续;属新开业者,现场办理登记注册。

b.允许区内注册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和在区外开设分厂(分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余全部放开。

c.入试验区的经营户自经营之日起,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以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者,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减收。

d.对入试验区经营户通过人才和劳务市场招聘、录用人员所需的有关费用,3年内减半收取。

9.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视情在2年内分期缴付。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含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前5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10.凡在试验区投资达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为其直系亲属在区内办理一名市区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户口的人数不得超过五名;凡在试验区内个人购置6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以上的住房,可在区内办理一名市区户口,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二名,申报手续按具体规定办理。

11.对区内建设项目城市污水排放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的收取标准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12.在试验区内兴建生产性厂房、商业网点,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外地勘察设计费、市容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减半收取施工图保证金、城市规划管理费、设计施工质监费。

13.对试验区内住宅、办公、仓储、娱乐、公共事业项目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外地勘察设计费、市容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设计施工质监费。

14.在试验区内购地投资的项目,经报批后可免缴如下费用:

a.免收道口开口费、排水开口费

b.免收工程类占地、占路费

c.免收工程报建费、招投标管理费

d.免收开闭所(即城网)建设费

15.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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