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进区新办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自投产之日起,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其中:
1.属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区财政再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如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规定返还所得税2年期满后,高新区财政再减半返还当年所得税;
二、属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5年;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15%(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返还70%房产税。
五、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返还印花税。
六、企业人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业务经营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当年营业税,其余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额返还所得税,超出部分,高新区财政酌情返还所得税。
七、对企业的个人股份应得的分红派息,留在企业暂不分配,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个人所得税。
八、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台胞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先进技术企业)前5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九、 在高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择优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