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市工业园区建设,鼓励项目进园发展,发挥工业园区的聚集带动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园投资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入园门槛政策
第三条 本着既降低入园门槛,又力求上规模、讲效益的原则,筛选入园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项目均可入驻工业园区: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环保要求;(二)国外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万美元,国内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建设用地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于或等于每亩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企业优先入驻园区:
(一)外向型企业:国家产业目录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同外资比例较高、注册资金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效益型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50万元以上,单位面积产值每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科技型企业:列入国家计划项目、省级新产品及技术先进的专利产品项目、市级以上科技型龙头项目;
(四)已正式列为安徽省“861工程”和阜阳市“6611工程”的项目。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园项目所需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给予农民补偿和上级报批费用外,土地出让价格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亩500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每亩1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办理土地报批时,每亩补助3000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类项目,由市财政补贴全部报批费用。
第四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入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第4—5年给予30%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亿元的,4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奖励,第5年给予40%奖励;
(三)属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七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生产出口型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期满后,当年度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年销售额70%以上的,财政将继续按企业实际缴纳地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
第八条 园区内实行税外无费制。即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必须缴纳阜阳市级(含阜阳市)以上规费外,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除外)。
第五章 服务和保护政策
第九条 凡申请入园的企业需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均由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承办,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投资者办理一切入园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符合入园条件、前置条件完备、需本市承办或转办的,限时办结或转呈上报。
第十一条 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凡入园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挂牌保护,制发“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匾牌。非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罚款。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属本市管理的正式干部、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换岗或停职停薪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给予主管部门相应的经济处罚;属条条管理的干部、职工的,建议其上级管理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属临时聘用人员的,立即辞退。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要求企业集资、赞助、捐赠财物,购买有价证券或对企业强买强卖的;
(二)不履行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指导服务职责,而随意对企业进行处罚或责令企业关闭、停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截留市委、市政府对投资者和企业的优惠政策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上级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界首市委办公室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