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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鼓励发展服务业集聚区项目扶持政策
2013
10/21
16:39

为促进含城服务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根据《含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1号,现就鼓励发展含城服务业集聚区项目作出如下决定:

一、享受服务业集聚区项目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

1、一次性投资建设独立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专用房屋,房屋机构必须是大空间、全框架,楼高不低于三层(含三层),不得是商住混合或临时改建用房。

2、入驻经营的规模型服务业项目必须达三个以上,服务业集聚特征明显。入驻经营服务业项目单体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

3、单个项目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宾馆、酒店、KTV、洗浴城、夜总会等。

4、服务业项目布局符合含城总体规划和服务业布局规划。

二、投资方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入驻率达50%以上或单个规模型服务业项目竣工后,依据经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投资100万元奖励10万元,在其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净收益中列支。

2、相关规费减免政策

(1)城市配套费减免75%;

(2)建设过程中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减免50%。

3、相关税收奖励政策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转让不享受有关税收及规费减免政策。项目建成后产权转让所涉及的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县级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只享受一次)。

(2)商铺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100%奖励给投资方,后三年50%奖励给投资方。

4、服务业集聚区所有入驻项目的年经营性税收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50%奖励给对投资方,奖励年限为两年。

三、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方法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入驻率达50%以上或单个规模型服务业项目竣工后,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方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及投资奖励方案向县政府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兑现。

2、相关规费减免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凭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到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招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规费返还手续。

3、投资方以及入驻商户税收奖励政策于次年一季度内由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奖励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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