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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高新区(山南新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
04/11
1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培训等项目。

第二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  扶贫项目。指符合国家、省、市扶贫政策规定,在高新区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高新区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三和镇、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  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要注重扶贫精准性。

第六条  扶贫项目申报。高新区扶贫办应建立扶贫项目库,由三和镇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区扶贫办负责指导、落实。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按照逐级申报的要求,向三和镇及区扶贫办进行项目申报。区扶贫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科技局拟立项后,再提交高新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扶贫办形成上会议题材料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未列入扶贫项目规划或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  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都要通过区、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可通过信息网站、当地公开栏等方式公示;当年区级扶贫项目规划应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单位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扶贫办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

第九条  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扶贫办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2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区扶贫办可以委托三和镇代为验收,并定期随机进行抽查复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区扶贫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区扶贫办会同行业技术部门及监查部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得安排实施扶贫项目和扶持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以上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以上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管理坚持“三专”、“三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区扶贫办可以在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高新区政府采购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区扶贫办可向财政局申请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区扶贫办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40%。其余3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收取10%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区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审签后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报账,直补资金、慰问救助、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五)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  扶贫项目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扶贫办、三和镇政府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村委会、村民代表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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