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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2022
04/12
1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区天使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天使基金是区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天使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区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我区天使基金由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区国资委对天使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二)审批天使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三)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区国资局对天使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完善评审流程;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符合奖励条件项目退出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主动回购或触发回购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约定退出,采取事后备案制。

(五)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六)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七)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八)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九)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作为我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天使项目来源,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基金项目库。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天使基金投资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区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原则上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子基金。

天使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天使基金可视情况对省、市级天使基金投资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省级或市级天使基金投资规模的30%。

第十三条 天使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区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成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天使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区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天使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区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国资局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天使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天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偿情形时,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国资委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区国资局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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