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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2022
04/18
15:37

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我区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业绩好良好、经营规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不断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补助600万元,按完成股份制改造50万、省证监局辅导备案100万、上报资料至证监会受理150万、完成股票发行且募集资金在我区签订投资协议300万四个阶段分步兑现。

(二)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补助220万元,企业向境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并受理补助60万元,企业正式在境外上市后再奖补160万元。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60万元;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四)对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托管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万元;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已完成规范性改制,并成功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和安徽股权长江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成功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和安徽股权长江交易所有限公司实现股权融资的,并全部投资我区的,给予融资额2%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转板。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享受转板后相对应板块的奖励政策。

(六)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挂牌)。支持本区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和借壳上市(挂牌),对通过在市外借壳上市(挂牌)或将市外上市(挂牌)公司迁至我区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挂牌),享受同等资金补助,异地“借壳”上市(挂牌)需将上市(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鸠江区方可享受。

(七)企业申请上市(挂牌)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4.相关证明材料: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股转系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文件或公示证明等。

(八)支付方式:对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按阶段支付给企业。

(九)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鸠江区企业上市业务应及时向区经发委(金融办)报备。拟上市企业应书面向区经发委(金融办)报备相关信息,未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二、有关政策扶持。

(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缴纳的下列税收,将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企业:

1.企业因上市而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股改前一年税收为基数,股改当年新增的税收);

2.企业上市股改前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4.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等产生的税收。

5.在改制辅导过程中,以股改前一年税收为基数,辅导后3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十一)对上市(挂牌)企业发展优先提供土地资源,优先安排新产品、新项目的申报,优先开展人才申报和人员培训指导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本意见与我省、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

2.企业迁出本辖区的;

3.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区的;

4.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同类专项资金申请。

四、本办法由区经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区相关上市政策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的企业,按原政策已兑现的部分按原政策执行,尚未兑现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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