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切换
新闻
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
2022
04/26
11:49

为深入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池发〔2018〕11号)、《池州市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池政〔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样板区,现就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国内外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上市公司。

2.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主营业务销售额亿元/年以上且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质量和技术创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3.应用于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建筑家居等领域从事板材、箔材、锻件、铸件、型材等铝基材料生产、终端产品研发制造或上下游延链补链项目。

4.经国家、地方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符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和产业政策且税收贡献较大项目。

二、用地条件

1.建设综合容积率应≥1.2, 配套用房占地应≤6%, 配套用房建设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30%。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严格按规定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即达到 “七通一平”条件(道路、弱电、自来水、天然气、雨水管、污水管到项目地块红线边缘临近城市道路一侧50米,强电200米。项目用地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竖向标高降低0.1米进行平整)。

3.符合安徽省、池州市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要求。

4.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三、扶持政策

(一)建设奖励。

1.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铝基材料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单体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建设奖励,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计算建设奖励。自企业投产开票之日起5年内,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10万元(含固定资产抵扣,下同)时,兑现上述建设奖励,单个项目建设奖励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2.“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单体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建设奖励,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计算建设奖励。自企业投产开票之日起5年内,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税收10万元时,兑现上述建设奖励;年度累计亩均税收每超1万元(基数为1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3.其他符合规定项目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兑现建设奖励。年度累计亩均税收每超1万元(基数为1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二)财政贡献和用地贡献奖励。

1.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铝基材料、“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下同)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项目年亩均税收达7—10万元的,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70—100%、后三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35—50%奖励(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为一档),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项目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投产的,前三年(含前述6个月)内每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100%奖励,后三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50%奖励,未建成部分不予奖励。

2.其他符合规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项目年亩均税收达7-10万元的,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70—100%、后三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35—50%奖励(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为一档)。

对项目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投产的,前两年(含前述6个月)内每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100%奖励,后三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50%奖励,未建成部分不予奖励。

(三)新购设备奖励。

1.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铝基材料、“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项目,池州市对当年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池政〔2018〕78号)。对获得池州市上述奖补的项目,我区当年再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2.其他符合规定项目,池州市对当年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池政〔2018〕78号)。对获得池州市上述奖补的项目,我区当年再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四)场地平整补贴。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场地平整的,按《江南产业集中区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场地平整暂行办法》(江南管秘〔2018〕14号)规定给予补贴。

(五)整体搬迁奖励。项目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整体搬迁的企业成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补贴整体搬迁费15万元;5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补贴搬迁费15万元。

(六)省、市奖励。销售上台阶奖励、人才奖励、用工补贴等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安徽省及池州市出台的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其他

1.本扶持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项目仍执行原投资协议。

2.已签订协议单独供地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同等给予100%奖励。

3.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在10年内迁出集中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超出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部分应全额退还。

4.本政策由产业部(招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暂定一年。同时,《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支持引进细分行业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政策》(江南管发〔2018〕1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铝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江南管发〔2017〕36号)、《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暂行)》(江南管发〔2018〕18号)自行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