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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
04/27
10:11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宿马管秘〔2020〕38号

为进一步促进园区产业集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7〕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  则

(一)设立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重点用于扶持在宿马园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特别是首位产业的企业加快发展。企业申请园区所有资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园区财政贡献。

(三)本年度无安全及环保事故发生或未被市安委会、市环境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健全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企业。

(四)与招商协议签订重复的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申报企业应及时上报园区相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及相关信息,如规上企业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云平台相关表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等。

(六)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 级)的。

(七)企业申报兑现产业资金后,3年内搬离园区的,企业退回最后一年申报的产业扶持资金。

二、工业及首位产业

(一)支持前期费用补贴

1.投资额在0.5亿元以上的新增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报告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2.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亩均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相关要求的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过200亿元以上的,由园区给予特别奖励。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

4.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已经全面达产的企业购置单机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的2%给予产业扶持资金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

5.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7.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30%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对软件、动漫企业著作权申请,给予3000元的补贴。

(四)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9.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0.鼓励园区和企业集约利用土地(亩均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相关要求)。对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且容积率在1.5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50元补助给产权单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

11.加快中小微企业社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或创业辅导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12.经认定为国家、省工业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技术标准战略、质量战略、名牌战略、商标战略奖励奖励

14.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奖励。

15.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不分主导起草单位或协助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16.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17.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宿州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

18.对获得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19.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宿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现代服务业

(一)金融业

20.新引进的银行在园区建立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21.对新设的新型金融机构,由园区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在园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前两年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奖励。

(二)中介服务业

23.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园区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

24.行业科技中介和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在园区设立软件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业

2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超上年基数增量部分,园区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100%给予奖励。

26.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四)商贸服务业

28.对引进或加盟国际著名连锁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

29.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对国内排名100强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宿马园区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高端项目,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1.鼓励生产型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对在宿马园区注册成立的电商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与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2.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33.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给予管

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六)服务外包业

33.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4.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七)软件、动漫产业

35.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36.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原创国产动画片推荐”的,每部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动画片,每部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37.对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国家动漫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38.对软件、动漫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

(八)外经贸

39.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40.对生产型进出口实体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存量按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增量按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

四、企业融资、发债、上市挂牌

4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按照募集资金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2.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并在省证监局备案的企业,园区给予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后,园区再给予补助200万元。对在场外市场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新三板奖励50万元;安徽省股交中心四板成长板、科技创新板精选层奖励25万元、四板其他板块(农业企业板、文化旅游板、现代中医药及健康产业板、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板基础层等)奖励7万元。

五、人才体系建设

43.给予引进的人才奖励。全日制硕士、博士以上人才来园区创业的(每年在园区工作180天以上),落户1年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安家费,落户3年后在园区购买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购房补助。

44.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3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45.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

46.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47.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48.对企业高管人员租赁园区公租房给予租金补贴,对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存分部达到企业职工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给予职工实际缴纳租金全额补贴。

六、附  

49.条款涉及到的奖补资金全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50.“工业及首位产业”中第(一)项支持前期费用补贴——第(四)项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条款属于园区首位产业的,均按条款奖励金额上浮10%予以计算,上浮后的合计奖励不超过最高限额。

51. 以上条款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复的,可叠加享受;涉及园区配套的,园区直接进行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52.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到2023年9月30日。过去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经济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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