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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2
04/27
11:51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开发区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含山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还贷周转的资金。

第三条 续贷过桥资金来源于含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开投公司)自有资金,使用遵循“封闭运作、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当期无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无不良征信、无欠税信息;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企业借用续贷过桥资金归还的贷款未逾期;

(四)续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或授信审批书;

(五)续贷银行为本县区域内金融机构,且与开投公司签订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

第五条 申请需提供的资料(以下简称“申请资料”)

1、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2、承贷银行出具的有效续贷承诺书(见附件1)或授信审批书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续贷的有效担保证明材料;

4、企业出具借、用、还续贷过桥资金承诺函(见附件2)及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5、企业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见附件3)。

第六条 申请额度及借用期限。

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使用额度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如有企业申请使用单笔续贷过桥资金超1200万元的,超出1200万元以上部分由企业自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各承贷银行超过7个工作日使用期限的需编写逾期情况说明,无特殊原因逾期归还续贷过桥资金一年内超过3次的,则取消银行当年以后续贷过桥资金使用。

第七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和批准。

(一)申请。中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0日前向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资金审批表》(见附件4)及申请资料。

(二)企业服务中心审核。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条件、申请额度和及提供的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对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环保达标、安全生产、经济纠纷、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进行把控,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财务投融资部审查。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财务投融资部与承贷银行做好衔接工作,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复审和借用额度审查,并负责资金监管账户开设,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四)发放。根据《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审批意见,开投公司与承贷银行、企业签订《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见附件5),做好专用账户开设、应急资金的汇入、续贷放款的归还等监管工作。企业须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监管账户),作为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用款企业、开投公司、承贷银行三方预留各自印鉴,共同管理,并签署监管协议(见附件6)。续贷过桥资金须在县开投公司指定的借款人账户运作,特殊情况下也可在银行内部账户内封闭运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过桥资金借、用、还工作。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在企业落实相关抵(质)押手续符合放款条件后,因承贷银行原因造成过桥资金使用超过7个工作日的,自第8个工作日开始,由县开投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三向承贷银行收取资金占用费并上缴财政。

第八条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并纳入对金融机构考核范围。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损失分摊及追偿。

已出具续贷承诺或授信审批书的银行,应严格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产生损失,原则上由续贷银行承担50%(续贷承诺书有约定的以约定内容为准),并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剩余50%部分由县开投公司续贷过桥资金承担。县开投公司、承贷银行共同向企业追偿续贷过桥资金损失,追回的损失按原承担比例退回。

若续贷银行未按照资金封闭运行要求操作,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续贷银行全额承担。

第十条 加强续贷过桥资金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企业服务中心对提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的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范资金风险。

(二)财务投融资部负责与各承贷银行签订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根据续贷过桥资金运营情况及风险防控制定内部操作规定,建立续贷过桥资金预警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对续贷过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掌握企业风险变化,与企业服务中心共同按时催收贷款,防范资金风险。

(三)财务投融资部积极协调通达担保公司督促、指导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担保抵押、注销手续办理,便于续贷过桥资金及时、安全运转。

(四)对贷款跨行申请续贷过桥资金企业,按以上程序办理同时,为加强风险防控,由申请企业出具承诺书(见附件7),原贷款银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还款与抵押物释放同时进行,原抵押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开投公司保管,并由申请企业、开投公司、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三方共同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重新办理抵押,办理后的抵押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直接交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按承贷银行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8)约定及时放款至应急资金专户,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企业服务中心、财务投融资部共同做好解释。《含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实施细则(暂行)》(含开〔2016〕1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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