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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2
04/29
12:59

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消费潜力,推动传统服务业优化升级,培育新兴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凡在县域新投资建设的物流、研发、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支付平台、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商贸、教育、健康养老等商贸服务业项目,单独及配套开发的房地产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于本政策:

(1)经过 “六个一”工作机制准入正式签约项目,在县商务(投资促进)局备案并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小组认定。

(2)税收由县财政受益。

(3)土地出让金上缴县财政部门。

2、在本县注册纳税,正常运营或新入统的限上单位,设立的楼宇(平台)经济项目、中介服务业项目、新兴业态项目。

二、土地政策

3、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县域投资新建的物流、研发、金融、信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

5、县域新引进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经投资方申请,也可实行出让方式供地,实行招拍挂供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6、凡新引进的在我县新投资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性商业设施和大卖场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项目,项目建成后自持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并统一运营,参照项目地块征地及报批成本,由投资企业预先缴付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30%的保证金后,投资企业可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地块挂牌出让时,投资企业按摘牌价缴清土地出让金(预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为土地转让金),5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含)以上项目可将土地出让金20%部分作为企业扶持发展资金,亿元以上(含)项目可将土地出让金30%部分作为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2亿元以上(含)可将土地出让金40%部分作为企业扶持发展资金,视项目建设进度,按照主体工程开工奖励扶持部分的50%,主体工程完工奖励扶持部分的50%,分两次兑现奖励。

投资五星级酒店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参照项目地块征地及报批成本,由投资企业预先缴付土地出让金总额30%的保证金后,投资企业可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地块挂牌出让时,投资企业按摘牌价缴清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可转为出让金),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可将土地出让金不高于10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视项目建设进度,按照主体工程开工奖励50%,主体工程完工扶持50%的比例分两次奖励给企业。

三、规费政策

7、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10000㎡以上标准化菜市场、建筑面积3000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商贸、现代物流及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项目,项目建成后自持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并统一运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级部门的,减半征收;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收取的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五星级酒店(不含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县政府实得部分,全额免收。

四、财税政策

8、设立濉溪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适当增加,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商贸服务业单位,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奖励范围。

9、新兴业态专项扶持。新设立的特色产业街、会展经济、数字经济、夜间消费、体验式消费等经济主体,主体营业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200人,符合环保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限上单位专项扶持。对新晋限上企业的主体当年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限上大个体当年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纳统的限上企业、大个体单位体年社会销售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在20%以上,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

11、商贸服务业。对投资建设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3000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商贸设施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50%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25%奖励。对新晋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五星级酒店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正式开业运营后5年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12、物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物流园区、基地和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设施新增和技术改造项目,5年内给予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5年内按企业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

13、楼宇(平台)经济。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在县域注册设立公司或平台,自企业正式运营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0%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引导发展扶持资金;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至2000万之间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引导发展扶持资金;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70%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引导发展扶持资金;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80%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引导发展扶持资金;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4、中介服务业。对新设立从业人数20人(具有相应资质)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50%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25%奖励。

15、文化旅游业。对新设立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文化娱乐及体育经营企业,所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50%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25%奖励。

五、金融业政策

16、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暂行)》(濉发〔2013〕21号)执行。

六、“一事一议”政策

17、新建以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现代物流业。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

商贸服务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或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等综合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由国内外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大于50%的大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营业性建设面积不低于50%,总体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

主题产业园区。成片开发的以现代服务业某种业态为主题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新引进的同类项目5个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的产业集聚区。

总部经济。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在濉溪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其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年实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对于投资体量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对本县业态具有巨大提升作用的产业项目。

七、政策兑现

18、实体项目在缴纳项目用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完成建设且投入经营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规范的项目可研报告、投资协议及用地、规划、住建、住保等相关审批材料、履约承诺书,其他类项目在本县注册正常经营纳税后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协议和经税务、人设、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实材料。

19、商贸服务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财税扶持审核程序按濉溪县商贸服务业政策兑现办法执行。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发布前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九、本政策由县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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