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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太湖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2022
05/07
16: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明确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根据《安庆市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市招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县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三产融合类项目。文化旅游开发投资项目按照县政府出台的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三条  以下类型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和准入限制类项目;


(二)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三)保险、电讯、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国有经营服务网点项目;


(四)利用我县范围内自然资源(例如矿山、砂石等)进行初级开发利用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特许经营权类项目;


(五)纯农业和纯房地产项目;


(六)KTV、足疗、洗浴、餐饮、超市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七)其他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列入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指工业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


(一)太湖经济开发区新引进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60%)且亩均税收强度在15万元/年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在太湖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且约定每平方米税收达230元/年单个工业项目。


太湖经济开发区重点引进功能膜新材料相关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人工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家电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


(二)徐桥、小池、城西工业聚集区新引进强度在150万元/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60%)且约定亩均税收强度在10万元/年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在“三园”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且约定每平方米税收达180元/年的单个工业项目。“三园”工业聚集区以外的其他乡镇比照“三园”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两大类。


(一)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园中园等项目,具体包括:


1.现代物流业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主要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2.金融业项目指新引进运营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首期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银行、证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后台服务中心等项目;


3.服务外包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4.电子商务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5.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指新引进产业技术实体研究院,新引进省级以上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6.开发建设园中园、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


7.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生产性服务类项目。


(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项目,具体包括:


1.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类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或按照15000元/平方米以上标准改造现有宾馆酒店,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经验收评定达到国家规定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项目;


2.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将县城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3.特色街区项目指新引进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或1万平方米以上,特色街区内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4.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生活性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  本导则所指的三产融合项目,是指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二、三产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分则


第七条  工业项目


(一)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投资强度和税收。太湖经济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徐桥、小池、城西等乡镇工业集聚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三)土地出让。按不低于10万元/亩的价格挂牌出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县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四)土地转让。招商引资企业受让开发区或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按不低于转让当年度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土地转让款须全额缴至开发区或平台公司。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受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建设周期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约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受让合同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其他乡镇比照三园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县政府批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用地面积50亩至100亩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方实缴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方实缴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土地价格。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有市场评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没有市场评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四)商业自持。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自持部分同意出售转让的,应设置自产权证取得至出售转让之日的最低期限,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


第九条  三产融合项目


(一)含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


(二)含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


(三)含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第三章  支持政策分则


第十条  工业项目


(一)基础设施奖励:对符合单独供地要求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总额=x(y-z),x指用地亩数,y指摘牌(转让)每亩单价值(单价以万元/亩为单位),z指基准基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含)元基数为4,1-3亿(含)元基数为3,3-5亿(含)元基数为2,5亿元以上基数为1,按3:3:4分三步给予补助:


1.企业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主体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30%;


2.企业厂房主体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30%;


3.企业正式投产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厂房建设政策: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前期研发投入或设备投资占比较大的确需厂房代建的工业项目,可由项目落户地园区或其他主体出资代建厂房并给予一定的代建贴息补贴。具体代建方式、回购期限与时序、贴息补贴标准,由建设方与投资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设备投资奖励:对企业新购置的生产型设备按照投资额(不含税,下同)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1.新购置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且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的企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以增值税发票数据为准,下同)5%-10%的设备补贴。


2.新购置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且亩均税收达25万元/年的企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15%的设备补贴。


3.新购置设备投资在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或亩均税收达45万元/年的企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20%的设备补贴。


4.新购置设备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达65万元/年的企业,给予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25%的设备补贴。


对功能膜新材料及电子终端显示产业其生产性设备补贴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5.对新引进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合同约定并经承接地委托第三方审计认定为准)的科研机构给予其科研设备投资额20%的补贴。


以上设备补贴政策资金在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三年内予以兑现,在项目竣工投产和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时按5:5分两次予以兑现,且与市、县同类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能够享受市同类奖励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后再由县相关部门或乡镇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洁净厂房装修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2500万元以上(经审计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生产性厂房(含研发用房)净化装修,经认定的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具体补贴进度由落户地园区或政府与投资方在合同中约定。该项补贴不与省、市政策重复享受。科研机构研发用房的净化厂房装修,参照享受装修补贴。


(五)设备搬迁补贴:对投资方因设备搬迁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以票据为准),包括拆卸运输和安装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亿元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金额在设备投入使用,经承接地委托的第三方审计认定且入统后予以兑现。


(六)重大外资项目投资奖励: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0万元。


(七)综合贡献奖励


1.新建工业项目按期投产后,达到双方约定税收强度,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后两年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


2.独立供地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强度要求和税收要求且及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参照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前5年等额资金奖励。


(八)租赁国有标准化厂房奖励


租赁国有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企业类型根据其缴纳的综合税收或出口创汇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厂房租金奖励。具体要求和奖励时限按照落户地国有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执行。


(九)招才引智政策


对经组织、人社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及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落户太湖创新创业或就业的,可给予其租房、购房、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发文)


(十)盘活闲置资产支持政策


对依法并购、收购我县现有“僵尸企业”盘活我县低效闲置用地,经认定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在我县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并实际缴纳的税费,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新项目投产后给予企业全额奖励。


(十一)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支持


本地同一企业在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约定事项后,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项目,新投资规模达到政策享受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其中综合贡献奖励以该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对超出基数的部分给予政策支持。若本地同一企业购置土地新建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政策享受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其中综合贡献奖励以本地企业现有占地年亩均税收为基数,按照新购土地亩数与该基数之积计算后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金融扶持


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功能膜新材料、电子终端显示、高端智能制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一次性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投产达效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放款当日人民银行公示的一年期LPR利率100%的等额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


(十三)重特大项目专项扶持


新引进突破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的,对我县产业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关键作用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新型业态工业大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通过多种渠道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平台按一定比例出资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十四)新建工业企业其他支持政策: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县以上部分外实行零收费,涉及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标准等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三产融合项目


按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部分按照本导则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十三条  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太湖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徐桥镇、小池镇、城西乡及其他乡镇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资合作协议由各地负责起草,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组织签约仪式。与县政府签订的项目由县招商中心负责起草招商引资投资合作协议并组织签约仪式。


第十四条  落户太湖经济开发区项目,享受的政策和兑现方式由开发区按照本导则政策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奖补资金;落户工业聚集区和支持重点发展的一类乡镇的企业(徐桥、小池、城西、新仓),由落户地按照本导则政策,在乡镇本级财政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奖补资金;落户其他乡镇的企业按照本导则政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县财政承担相应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落户太湖经济开发区的“一事一议”项目,由太湖经济开发区研究决定,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落户其他区域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导则列明的各项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具体政策需求,针对性的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并非某个招商项目全部享有。对明确可给予的优惠政策,须在投资协议中列明具体事项和双方约束条件,未列明的不予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已享受本导则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相关奖补的同类政策。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太湖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实施期内若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变更,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变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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