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明确提出,将从资金支持、金融支撑、土地供给、电价政策以及税费减免等多个方面,对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倾斜,旨在推动精准脱贫,带动更多贫困户脱贫增收。
《政策》提出,要着力推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做大做强,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在强化龙头企业培育方面,安徽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奖补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大型招商引资企业。
同时,发挥好农业产业化基金和专项资金作用,资金使用方向向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大型龙头企业和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倾斜。
《政策》强调,鼓励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入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以及长期订单、资产租赁、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就业扶贫驿站、就业扶贫车间,申报就业扶贫基地。
根据《政策》,安徽省将引导金融机构为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带动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将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支持的模式,对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给予扶贫贷款支持(累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分担风险。
在土地利用方面,将优先安排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发展用地。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
《政策》明确提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的重要举措。在税收分类减免上,《政策》也提出了具体减免方案,其中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外,脱贫攻坚期内,龙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龙头企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