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江北、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20〕6号)、《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池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紧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工业类项目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注册成立并在集中区合法纳税,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或科创团队研发项目,符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的法人企业。
(二)单独供地项目
1、用地条件
(1)集中区用地严格按规定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即达到 “七通一平”条件(道路、弱电、自来水、天然气、雨水管、污水管到项目地块红线边缘临近城市道路一侧50米,强电200米。项目用地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竖向标高降低0.1米进行平整)。
(2)落户项目建设综合容积率应≥1.2, 配套用房占地应≤6%, 配套用房建设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30%。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3)企业应承诺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同步设计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自觉推动节能减排工程,并将实施效果作为办理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的重要考量标准。
2、扶持政策
(1)建设奖励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单体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给予建设奖励,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计算建设奖励。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内,企业在任一自然年度累计实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时(企业在税务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含设备抵扣,下同),按200元/平方米兑现上述建设奖励,亩均税收每超1万元(基数为15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2)财政贡献奖励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下同)给予100%奖励;从建设期结束后次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若项目年亩均税收达10-15万元以上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50-100%(每增加1万元提高10%)、后三年每年给予25-50%奖励(每增加1万元提高5%);若项目年亩均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后两年每年给予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项目自建设期到期后的次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连续3年内亩均税收达不到10万元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按50%标准补缴给集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投资贡献奖励
对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2年内,对土地、房产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每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100%奖励。此后,项目年亩均税收达10-15万元的,每年给予50%-100%奖励(每增加1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4)新购设备奖励
池州市对当年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池政〔2018〕78号)。集中区对照上述标准,当年再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
(5)企业上台阶奖励
项目自建设期到期起3年内,对任一自然年度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且成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15万元;5年内对任一自然年度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15万元。
(6)省市奖励
协助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市)、科技创新等奖补政策。
(三)入驻标房项目
1、用房条件
项目正式签约后,企业应与厂房产权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租赁方自交房之日起应给予承租方3个月免租装修期。
2、扶持政策
(1)财政贡献奖励
从企业投产后次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对年税收单层厂房达30万元/千平方米、多层厂房达10万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按不动产登记证厂房面积计算),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两年每年给予100%、后三年每年给予50%奖励。达到上述标准且前三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后两年每年给予50%奖励。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2)新购设备奖励
池州市对当年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集中区对照上述标准,当年再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3)企业上台阶奖励
项目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对任一自然年度税收单层厂房达30万元/千平方米、多层厂房达10万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奖励15万元;5年内对任一自然年度税收单层厂房达30万元/千平方米、多层厂房达10万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再奖励15万元。
(4)鼓励购房奖励
企业购买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的,自完成产权交易之日起,对其土地、房产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100%奖励。此后,用房内项目年亩均税收达10-15万元的,每年给予50%-100%奖励(按不动产登记证用地面积计算,每增加1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企业购买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公租房的,集中区按实际成交价款总额的3%对购房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企业之间再次进行交易的,不再予以奖励。
(5)省市奖励
协助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市)、科技创新等奖补政策。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1、对池州市域外引进或在集中区新注册的建筑、物流、商贸等各类总部经济项目(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依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所得税、车船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分档给予奖励:
对年入库税收达到100-5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企业奖励(含本数,每年按12个月计算,下同),500-1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1000-2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5%给予企业奖励,2000-5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企业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企业奖励。该政策按超额累进制兑现,兑现期暂定5年。同时,企业应承诺每年纳税保持一定增长,若企业年纳税呈现负增长,集中区将按其负增长比例在下一年度政策兑现时扣减相应奖励额度。
2、对池州市域外引进或在集中区新注册的平台经济项目,依据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分档给予奖励:
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 -1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企业奖励,1000-2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2000-3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5%给予企业奖励,3000-5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企业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企业奖励。该政策按超额累进制兑现,兑现期暂定5年。同时,企业应承诺每年纳税保持一定增长,若企业年纳税呈现负增长,集中区将按其负增长比例在下一年度政策兑现时扣减相应奖励额度。
3、鼓励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等项目企业在集中区购买用房(含厂房、办公楼、公租房),购房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上述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标准连续两年相应提高5%、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连续三年相应提高10%、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连续四年相应提高15%,但最高奖励不超过100%。
4、对已落户实体企业从事金属贸易类等项目(单独注册企业运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每年保持一定增速,5年内对其缴纳的印花税和水利基金地方留存部分按90%标准奖励给企业。
5、在集中区内从事劳务派遣、代企招工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工业企业招聘的员工,在园区就业满 6 个月的,招聘50人以内,给予 800 元/人的招工奖励(同一员工补助一次,下同);招聘100人以内,给予 1000 元/人的招工奖励;招聘100人以上的,给予 1200 元/人的招工补助。工业企业自主招工的参照执行。
6、对首次纳入规模服务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一事一议”项目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及国内外重要交易场所上市公司投资项目;
2、总投资亿元以上,年主营业务销售额亿元以上且被评为“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企业投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符合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项目;
4、符合省市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科研创新平台项目;
5、总投资亿元以上且被基金公司参投的战新、高新等新兴产业项目。
6、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新购设备投资亿元以上且承诺兑现年税收20万元/亩以上(标房以占地面积计算)的重大项目。
7、年营业额亿元、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等新业态项目。
8、社会资本投资或参投、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知名学校、品牌医院、商业综合体等项目,购买或租赁集中区存量用房、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以上项目可依据承诺兑现的固投、销售收入、税收、科技含量、消化存量用房、集聚人才等方面产生的效益,灵活给予政策扶持。
四、其他
1.本扶持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投资协议和政策,项目落地后未享受任何扶持政策的可按照本政策执行。
2.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在10年内迁出集中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超出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部分应全额退还。
3.本政策由产业部(招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江南管发〔2019〕2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招商的实施办法》(江南管发〔2019〕6号)、《关于促进建筑业、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江南管发〔2019〕24号)、《鼓励企业购买集中区自建工业厂房若干政策》(江南管秘〔2020〕17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