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产业聚集,引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提升我县文化旅游创意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牵引全产业链同步发展,根据《中共含山县委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吴楚英才计划”聚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发〔2018〕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是指在原创艺术、文学诗歌、戏剧影像、音乐舞蹈、传媒出版、建筑设计、创意设计、旅游策划、影视娱乐、游戏动漫、民间艺术、非遗传承等领域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条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分类和范围如下
(一)领军人才。已被国家、省、市级官方认定为艺术创意类领军人才的;国内外知名艺术院校副校(院)长以上职务;入选中国百年百名艺术家(作品参展国家文化旅游部、中国美协、国家美术馆,作品已被国家美术馆入选收藏);近五年在国家、省级权威部门主办的艺创类评奖活动中获银奖及以上级别者;国内著名美术馆(博物馆、博物院)馆长(院长)、副馆长。
(二)大师人才。中央美院等十大国内著名美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毕业的副教授以上职务,其他美院毕业的正教授或硕导以上职务;全国知名全日制专业艺术院校、建筑工程学院、国家985、211综合性大学相关专业教授、研究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5年以上个人专职职业创作经历、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艺术展、取得十大美院本科或其它艺术院校硕士学位的独立职业艺术家。
(三)青年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文化旅游艺术创意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创业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职业艺术家;省级民间艺术、手工艺、非遗传承人等。
第四条对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给予以下扶持
县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人才引进协议。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大师人才可分别获得60万元、40万元的购房补贴,用于建立个人或机构工作室。经认定的艺创青年人才,可给予6万元漂流孵化补贴,分3年发放。
第五条规范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引进程序
引进领军人才、大师人才、青年人才,由县文旅体局指导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选聘、中介引荐等方式引进;县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组建人才认定专家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价,认定其等次;提请县人才办审核批准后,会同属地政府指导用人单位签署人才引进协议。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漂流孵化补贴所需资金从县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引进艺创领军人才、大师人才的补贴,在人才引进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县文旅体局会同县人才办及属地政府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审批兑现。引进的青年人才漂流孵化补贴参照执行。已认定的文旅艺创人才,在引进期内,经申请认定获得更高额度补贴资格的,可享受差额补贴。
第七条引进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应遵循诚实申报原则,对申报真实性负责;负责初审、审定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把标准,认真审核把关。涉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类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文旅体局应会同县人才办负责追缴已兑现补贴资金
(一)提供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激励扶持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作关系,离开我县的;
(四)其他情况。
第九条引进的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符合市、县多项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文旅体局会同县人才办、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