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徽州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皖政〔2018〕85号)、《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售后服务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原制造业企业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5G服务、大数据处理、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发展,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其中属于本条所述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按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国内外500强、央企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并按期建成运营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引进上市公司(主板)、国内同行业50强企业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并按期建成运营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新入规企业奖励。年度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月度入规企业中,新纳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纳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4万元。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4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多个奖扶政策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