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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招商扶持政策参考(试行)
2022
05/11
16:01

根据《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宿政办秘【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兄弟园区标准化厂房相关扶持政策及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准入条件:

(一)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有较成熟的产品、项目和技术。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宿州经开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二、厂房及公共办公等配套用房租赁:

(一)租赁给企业的厂房租赁价格按如下标准执行:厂房第一层租金10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8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6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4元/平方米/月。若企业整体租赁,租金为7元/平方米/月。厂房租金每三年每平方米按10%递增。如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收取的厂房价格高于以上价格,由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补贴给新区建投集团公司。

(二)租赁给企业的公共办公用房及宿舍等配套用房价格暂定为8元/平方米/月,每三年调整一次价格。(以上均为建筑面积)

(三)企业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区投资协议后,再与新区建投集团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相当于三个月的厂房及办公等配套用房租金),保证金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等费用后余额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企业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补齐。

(四)厂房年度租金原则上每半年缴纳一次,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协议后十日内缴纳前六个月的租金,六个月期满后十日内交清后六个月租金。租赁协议由企业和新区建投集团公司约定。

三、优惠政策:

企业自租赁标准化厂房之日起,厂房租金原则上以“先缴后奖”的方式予以扶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上年度租金后予以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前五年具体扶持政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设备安装期租金扶持政策: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签订租赁协议后三个月内实现投产的,享受三个月设备安装期租金奖励。

(二)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五年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实现年税收额200-300元/平方米的(含200元),根据企业实际租用厂房面积,按相当于3元/平方米/月补贴租金。

2、企业实现年税收额300-400元/平方米的(含300元),根据企业实际租用厂房面积,按相当于5元/平方米/月补贴租金。

3、企业实现年税收额400-500元/平方米的(含400元),根据企业实际租用厂房面积,按相当于7元/平方米/

月补贴租金。

4、企业实现年税收额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含500元),根据企业实际租用厂房面积,按相当于10元/平方米/月补贴租金。

(三)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三年享受以下公共办公用房补贴政策:

企业入驻前三年,如租赁公共办公用房,给予公共办公用房补贴,第一年补贴4元/平方米/月,第二年补贴3元/平方米/月,第三年补贴2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根据投资规模确定,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厂房管理:

(一)厂房租赁、管理、运营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负责。

(二)水、电统一供配,使用费用按实际价格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收取,由入驻企业承担。

(三)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设立公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绿化等管理,入驻企业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企业应科学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前应主动到新区建投集团公司备案,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扩建。

(五)若企业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或企业连续两年未实现约定年税收,经开区管委会可协调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收回企业租赁的厂房、公共办公用房及宿舍等配套用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五、其他:

(一)本政策仅适用入驻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

(二)本政策由宿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政策作为项目投资参考政策,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的合同条款。在具体的项目协商中,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度大的优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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