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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暂行规定
2022
04/21
15:01

为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根据《关于印发〈铜陵市加快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7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就物流业发展扶持政策规定如下:

一、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物流项目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经开区物流类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竣工审核确认后,按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

(二)对社会资本投资经开区物流园的企业,项目竣工审核后,按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投资建设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其土地使用税政策参照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

二、鼓励新引进物流企业发展

(四)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按其缴纳税收形成经开区可用财力的80%给予奖励,按年度兑现。

(五)对在经开区注册、税收缴入经开区金库的新进物流企业,按年度对其缴纳税收额分档分比例奖励。对年度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其形成经开区可用财力的80%奖励;对年度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2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形成经开区可用财力85%奖励;对年度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500万-1000万元的,按形成经开区可用财力90%奖励;对年度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形成经开区可用财力95%奖励。

(六)对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三、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七)对在经开区照章纳税的一般物流企业,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在次年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奖励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奖励200万元。

(八)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经开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50万元。

(九)对区内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经开区按规定程序兑现。

(十)对于已签订协议但未到期的物流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对于协议或政策到期、税收继续缴入经开区金库的,按新进物流企业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说明

(十一)上述政策扶持对象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十二)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

(十三)优惠政策兑现流程。年初由相关企业根据政策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由经贸发展局牵头,招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办理,报相关会议审定后办理。

(十四)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为5年。原《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村民领办企业的优惠办法》(开经科〔2014〕7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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