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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
04/21
15:03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陵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铜政办﹝2018﹞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2日

铜陵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转型,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一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性公司),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且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本市,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征信良好,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域性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能够履行跨市以上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不少于1个为市外企业),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

2.制造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缴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缴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不含房地产业)。

3.本市现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不少于1个为市外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视同为区域性总部;原则上不允许本市现有制造业企业跨区设立总部,若确实需要跨区发展的,则同步调整收入和财力基数。

4.上市公司直接认定为区域性总部。

(二)功能性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其他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2个,且本企业功能性营业收入的5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含房地产业)。

2.当年度功能性总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缴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条总部性企业的认定由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公布。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符合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落户奖。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正式运营一年后,给予项目运营团队当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市区两级)的10%一次性奖励,期限3年。

(二)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从企业在我市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9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70%奖励。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且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对本市经济贡献增量部分(以前3年平均数为基数)5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贴。对自建写字楼、研发中心等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和项目达产阶段,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50%资金扶持;对购买标准厂房、写字楼等办公用房的新落户总部企业,按其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三年内按租金的10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入驻政府总部企业园区的,由政府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期限3年。

(四)高管人才奖励。新落户铜陵的总部企业,除享受铜陵市人才强企政策外,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限10人)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连续6年给予100%奖励。

(五)支持做大做强。支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经营团队(下同)一次性奖补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对经认定的建筑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且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上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六)鼓励兼并重组、回归。鼓励本市企业在市外开展投资、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对企业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企业且纳税在本市,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奖励。本市现有企业将其市外总部企业搬迁回至我市,且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所有政策。

(七)鼓励主辅分离。市外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将其重点功能性业务落户我市,且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所有政策。

(八)重点项目扶持。对独角兽企业、市场估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创新型非上市公司在铜陵设立总部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可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数字经济产业的重点总部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第四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铜陵市的纳税义务。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纳入铜陵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章 政策实施

第五条 对区级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市财政在政策期内不参与税收分成,扶持资金兑现由所在辖区政府拨付;对第三条的第(二)点中现有的总部企业条款及第(四)点、第(五)点、第(六)点、第(七)点、第(八)点等政策条款的扶持资金由同级收益财政承担。

第六条 本政策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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